
頒布《人民調解法》, 調解程序要記好,
完善制度法治化, 申請調解及疏導,
規范活動意義大, 一方拒絕不能調,
和諧社會大中華。 參調人數看需要。
通過說服和疏導, 調解糾紛明法理,
平等協商自愿好, 防止激化應就地,
達成協議基礎牢, 特定人員可參與,
調解工作有成效。 依法調解達協議。
記住該法第三條, 權利義務記清楚,
調解糾紛原則要, 自主自愿可訴求,
排難解紛講公道, 現場秩序應遵守,
依法自愿紛爭消。 糾紛事實實陳述。
司法行政作指導, 調解工作建檔案,
人民法院不能少, 記錄情況應全面,
政府支持經費保, 登記記錄協議全,
人民調解制度好。 材料歸檔要立卷。
依法設立調委會, 達成制作協議書,
委員產生民主推, 口頭也應詳記錄,
連選連任三年期, 基本情況要清楚,
設到企業和村居。 事實責任勿含糊。
工作制度應健全, 履行方式期限定,
聽取群眾的意見, 各方簽定按指印,
接受群眾的監督, 按照約定必履行,
自我管理機制全。 法律約束力定性。
甘當人民調解員, 發生爭議訴訟提,
具有水平和成年, 確認協議的效力,
公道正派熱心干, 有效強制申請起,
定期培訓素養兼。 無效重新達協議。
調解行為應公平, 人民調解法牢靠,
不得偏袒和侮辱, 民間糾紛解決好,
索取牟利不要有, 銜接機制要抓牢,
隱私秘密勿泄露。 規范管理應指導。
調解誤工給補貼, 學好《人民調解法》,
犧牲規定享撫恤, 關心小家愛大家,
傷殘政府有救助, 社會矛盾消萌芽,
參與維穩促和諧。 和睦環境民融洽。